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自2007年实施以来,我市逐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余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底之前采取县(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的办法,基本完善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力争在全省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支付和网络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 二、政策措施 ㈠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赣发〔2009〕9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 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15o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以7:1:2比例全额负担。 ㈡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16种,分为二类。ⅰ类,7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⑺重症肌无力。ⅱ类,9种:(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慢性肝炎;(13)慢性支气管炎;⒁系统性硬皮病;⒂冠心病;⒃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i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院100元;二级定点医院20o元;三级定点医院300元;转外医院400元。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院75%;二级定点医院65%;三级定点医院55%;转外医院35%。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成年人为30000元,未成年人6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接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完善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逐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达到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和此前建立的风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按照县(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县(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区)财政专户,次年由市级统筹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存入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所属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市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所属所有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应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跨县(区)的医疗费用,由相对应县(区)按政策规定监管和支付,由市级统筹相应增减对应县(区)基金支付结余额。 ㈣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 1.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 3.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农民工等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后,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4.完善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㈤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并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奠定基础。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要整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统筹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㈦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基金收入(家庭及个人缴费部分)征缴任务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关事项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节奏,尽快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不得再出台任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调整。 2.《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47号)等文件与本意见有不符之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