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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中旬至9月底,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健全并落实培训规章制度,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和工作安排 采取各地自查和上级机关抽查的方式,对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各地自查。8月20日至9月5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上级机关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9月6至19日,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4个检查组,对山西、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等8个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组负责两个省。同时,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对内蒙古等10个省(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方案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 2.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的情况。 3.企业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 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行教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各检查组要按照检查内容,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附表中所列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认真填写。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检查组在每个省至少应选择2个市(地)、2个县(区)和部分企业进行检查。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各检查组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各检查组要把专项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培训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各地和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水平。 五、有关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和任务分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2.各检查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被检查地区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严肃认真、铁面无私,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检查结束后,要与被检查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3.各检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双五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查“六条禁令”等有关纪律要求。 4.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总局人事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检查报告要内容详实,有数据、有实例。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 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4.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检查范围是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10个省(区)。 检查对象是各省(区)负责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主管部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分别申请、各自审查、同时颁证工作机制实施情况;实施教考分离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等情况。 2.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班组长和全员(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和使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工资支付等情况。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教学及学员管理,培训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师任职资格,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培训收费等情况。 三、检查分组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10个组,由有关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单位、会同部门选派以及煤矿企业、培训机构抽调熟悉培训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每组4-6人。 1.检查分组(括号内为被检查地区负责接待的部门)。 第一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牵头,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云南省(联系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刘钧,电话:0871-3182716)。 第二组: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四川省(联系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王远生,电话:028-86614913)。 第三组: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会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内蒙古自治区(联系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周小娟,电话:0471-2353285)。 第四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苏省经信委检查吉林省(联系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王伟,电话:0431-85943914)。 第五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系人: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金永祥,电话:0991-4553046)。 第六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甘肃省(联系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处乃成龙,电话:13893616598)。 第七组: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福建省(联系人: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林在税,电话:0591-87522173)。 第八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陕西省(联系人: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安监处贾文飞,电话:029-87671831)。 第九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贵州省能源局检查辽宁省(联系人: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干部培训处张连清,电话:024-86879559)。 第十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安徽省(联系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办公室邵扣忠,电话:0551-2871842)。 2.时间安排。各组检查时间为7-10天,于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具体日程安排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区的“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部门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部门商定。 四、有关要求 1.检查方式、要求等按照本通知执行。 2.各组在出发前应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出发时间传真至被检查省(区、市)的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传真:010-64464064)。 3.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要选派人员会同检查组一道工作,积极配合,介绍情况,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检查必需的条件。 4.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写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向被检查地区反馈意见,并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附件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部门 现有人员总数 累计已参加执法资格培训人员总数 持证率(%) 累计已参加专题业务培训人员总数 年度培训情况(人次)
小计 执法资格培训 专题业务培训
总 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小  计              
省级机构 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市级机构 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县级机构 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小  计              
省局              
分局              
附件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人员 单位 企业 数量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年度培训人数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年度培训人数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年度培训人数
小计 初训 再培训 小计 初训 再培训 小计 初训 复训
合计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小 计                                      
烟花 爆竹 生产                                      
经营                                      
小 计                                      
其他单位                                      
说明:1.“企业数量”是指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量; 2.“现有人数”是指目前在职人员总数;“持证人数”是指“现有人数”中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总数。 附件4: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总数 单位 企 业 数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现有农民工人员总数 已培训农民工总数 年度培训情况(人次) 参加工伤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 推动全员安全生产培训采取的主要措施
小计 首次 培训 再培训
合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全员培训工作情况。包括: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和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开展培训检查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检查次数及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等。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小 计                  
烟花爆竹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小 计                  
其他单位                  
说明:1.本表“农民工”统计范畴为户籍仍在农村,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2.已培训农民工总数是指目前在职且已参加首次培训的农民工总数; 3.高危行业农民工首次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再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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