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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安监财务[2009]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安监局,各有关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发布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2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和评价资质全面复审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辖区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安监局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和事故查处等业务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二、规范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发展 新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准入条件,把好资质条件审核关。二是要建立有序竞争的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以质量取胜,不允许相互压价,不允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 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资质复审换证的准备及申报工作。机构资质不论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目前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在资质复审换证前不得签署安全评价项目合同;有效期到期前签署合同的评价项目,其安全评价报告最迟可延期至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各级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规定及《关于防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湘安监技〔2007〕187号)等规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规范监管行为,在经济上与评价机构彻底脱钩,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不得以各种形式违规从评价机构收取费用;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服务,从中谋取利益;不得对在辖区内开展评价业务的机构实行区域准入审查及限制评价机构执业。对干扰评价机构客观出具评价报告,或伙同生产经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或伙同生产经营单位和评价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将提请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评价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以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和生产经营单位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欺骗监管部门;不得转借资质,或转包项目获取利益。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公众的举报,确保公开受理举报的渠道畅通有效。对举报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按程序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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