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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桥梁设施赔(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9]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城市桥梁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规定,城市道路应包含城市桥梁,因此城市桥梁的损坏赔(补)偿费,按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收取。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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