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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建立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相衍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做如下补充调整。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贫困家庭;重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肺炎”、“突发精神病”;重残是指:残联认定的二级,民政、人社部门认定的四级以上伤残人员。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住院救助。 第一次住院救助比例40%调整为50%。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由 4 000元调整为5 000元。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五保户”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2 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 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临时救助。 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总医疗费用达到10 000元以上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自负医疗费用支出3 000-5 000元的,按30%救助,5 000元以上按20%救助。 (三)门诊救助。 对《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已享受门诊保险待遇的人员,民政部门按照个人所承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30%的比例进行门诊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 000元。 三、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要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据、低保证、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门诊救助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四、组织领导 因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的实际,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成员如下: 组 长 王桂敏 副市长 成 员 刘丛一 市民政局局长 谷云山 市人社局局长 姜 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姚 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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