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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法[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总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财法〔2010〕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财政部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将对我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为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立的“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法制理念、法律素质和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水平”的总体目标,全面考核验收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普法工作取得的实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财政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黑财法〔2006〕7号)实施情况。 (四)《财政普法读本》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近年来新颁布的《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0年6月20日前,由各地组织对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财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下同)。 2、检查阶段。2010年6月20日至7月20日,由省财政厅从各地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财政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每个市(地)要抽查一个所辖县(市)的情况。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财政厅财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末,省财政厅根据检查结果和财政部对全省财政系统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同时为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法。考核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对考察对象进行考试考核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为确保考核验收实效,要以财政部审定的《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试考核验收标准试题。自查和检查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其中,对财政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15%,对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全省财政“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能否圆满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确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进行考核验收。要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确定整改措施,总结推广典型,务求取得实效。 (三)协调统一,全面推进。考核验收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有落实,整个验收工作在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沟通和配合,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 (四)加强宣传,扩大效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财法〔2010〕5号,附件2)的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大力宣传各级领导对财政普法工作的重视,宣传财政普法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宣传“五五”普法期间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各地要将本地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计划于2010年4月底前报省厅法规处,同时在年底前按月呈报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指标。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集中报道。 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2.财政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略) 附件1:
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 考核验收标准
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一)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2分) (二)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三)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0分) (四)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六)组织征订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2分) (七)普法工作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2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八)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九)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十一)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十二)积极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普法宣传活动(4分) (十三)适时组织本地区财政系统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普法宣传活动(5分) (十四)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4分) (十五)每年举办财政局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5分) (十六)每年举办财政局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5分) (十七)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5分) (十八)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8分) (十九)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规范(5分) (二十)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5分) (二十一)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6分) (二十二)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明确、职责分解到位,执行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分) (二十三)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规范、有效(4分) (二十四)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法制工作(征文、调研、报表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4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5分) (二十五)适时组织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督导检查),县(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5分) (二十六)在省财政厅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10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二十七)“五五”普法期间,在市级政府普法领导机构或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二十八)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情况,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 (二十九)市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绩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最多减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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