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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八大部”-净月潭风景区管理局、吉林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珲春风景区管理局、和龙仙景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95)的规定,请各地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工作,并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甘茂东 0431-82752607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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