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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财综发[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湖北省2009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范围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所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政府性基金。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所征政府性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湖北省2009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 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 收 期 限

1

农网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号,财企[2003]155号,财综[2009]90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缴入地方国库

 

4

港口建设费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9

育林基金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维简费

(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0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1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17--14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1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缴入中央国库

 

13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青海、广东、重庆、四川、吉林、山西、河北、陕西、甘肃、江西、安徽、湖北、湖南、贵州、海南、福建、广西、辽宁、云南,黑龙江)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财综[2008]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财综[2008]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财综[2009]59号,财综[2010]1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4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69号

缴入中央国库

 

1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缴入中央国库

 

19

城市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20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山东、浙江、内蒙古、云南、黑龙江、湖南、湖北、江西、新疆)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7号、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1

旅游发展基金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2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24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

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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