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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0年4月6日市政府8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一)受理、审查、裁决行政复议案件; (二)承办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 (三)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四)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五)研究、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 (六)学习宣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教育培训; (七)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审查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七)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是: (一)过去应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过去应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省直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试点工作开始后,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省直部门作为原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裁决。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机构设置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组成。按照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一般委员由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一般委员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每届任期5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市政府作出调整。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其内设机构和人员在机构改革时与市政府法制办三定方案一并考虑。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及程序 (一)案件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由案件受理科统一接待、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受案条件的,提出受理的初步意见后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告知当事人。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科接到立案的卷宗后,应及时制作并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对于须追加第三人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制作《参加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案件审理科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听证调查等审理方式审理案件,经审理组合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程序作出决定。 (三)案件议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直接报主任委员批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审理科审理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的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审查意见分歧较大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案件受理科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五)执行和救济。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执行。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案件审理科负责应诉。 (六)建议及意见。对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敏感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应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大局出发,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市委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编制、财政、人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试点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及省直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始后,当事人到市政府各部门或省直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要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或者代为接收申请,然后转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被聘任为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般委员的,要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六、试点工作时间 市政府自2010年 7月 1日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含省直部门)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其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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