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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意见


【颁发部门】 成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民发[201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中“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凡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 二、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保险费先由本人全额缴纳。费用缴纳后,凭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参保补助。 三、各区(市)县要积极向低保对象宣传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鼓励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切实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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