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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电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09]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 送来《关于要求调整松涛销售电价的函》(海松函[2009]7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精神,现就你局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自产电力销售给海南建兴基废旧金属综合利用公司电价上调0.019元/千瓦时,即由0.416元/千瓦时上调为0.435元/千瓦时;销售给儋州明成水泥有限公司电价上调0.01元/千瓦时,即由0.48元/千瓦时上调为0.49元/千瓦时。 二、你局在冬修停水期间和自发电量不能满足本电网用电时从海南电网购电转供给直供户,电价按供需双方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即电价标准按“购网电电价+0.03元/千瓦时(线损)”计费(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基金及差别电价加价等)。 三、本批复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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