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有关社会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依法制定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中,发现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失误,对相关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行政审查、审批机关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编制失误,是指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因规划编制单位原因导致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错误。包括以下类型:
(一)规划编制成果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的;
(二)规划编制成果未准确反映现状地形地貌、建设情况、规划许可情况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基础信息的;
(三)规划编制成果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缺页、缺图,图文、图表不一致的;
(四)规划编制成果的其他违反规划编制要求的错误。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及跨区县(自治县)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失误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编制成果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规划编制失误情形的,都有权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核实规划编制失误的申请;
(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规划编制失误情况;
(三)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 经认定确属因规划编制单位原因导致规划编制失误的,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追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责任的决定: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对该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全面自查,向有关城乡规划部门和规划编制委托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编制成果更正方案和相关说明。
第七条 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一)在公共媒体或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有关规划编制失误的情况;
(二)取消有关规划编制成果当年申请市级优秀规划设计成果评优资格(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
(三)取消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在公开征集规划设计方案时的报名资格(自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之日起半年内);
(四)将有关规划编制失误的情况计入该规划编制单位的诚信档案;
(五)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的其它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八条 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错误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