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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9〕96号)精神,现将《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法〔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的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由一个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分属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通过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改善城管执法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为切入点,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协调、精简、效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四)实施步骤 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相结合,总体部署,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管理领域推开。 (五)主要任务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组建新的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逐步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因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已成立,并完成了整体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涉及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确定、执法权限、机制和执法监督。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精神,市政府不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整建制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组建“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行使相对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二)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权限和主要职责 (一)执法权限 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酒泉市城区(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含酒泉工业园区)。主要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下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下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主要包括: (1)对出店经营、乱摆乱设、流动售货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线杆、树木上乱张乱贴、乱涂乱画、乱喷乱划、乱拴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对乱堆乱放、乱扫乱倒、乱泼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乱烧乱撒纸钱、非指定区域倾倒各类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5)监督落实工地四周建围挡围墙,保持建筑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对出入建筑工地拉运物料溢撒、泄露的车辆进行查处; (6)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各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迸行查处; (6)对未经审批,随意破墙开店及临街门店擅自搭建抢占建筑平台、踏步、散水等行为进行查处。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书上钉钉、栓绳挂物、依靠车辆,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冠范围内设置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城市园林绿堆放燃料、硬化树坑、倾倒垃圾、污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等行为进行查处; (4)对设置影响园林景观招牌、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进行查处。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乱搭乱建的各类建筑、乱堆乱放各类建筑材料、乱开乱挖大小街道、乱埋乱敷各类管线、乱增乱设各类地面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2)对临时占用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的各类庆典、展销或商业性、公益性活动以及悬挂张贴横幅、装饰物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3)对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行为进行查处。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违规从事沿街饮食烧烤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区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区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继续行使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主要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中“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的精神,围绕以上“八项行政处罚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其职责:一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是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四是负责对各执法单元的执法检查、审查和督办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五是负责落实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及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六是负责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执法协调工作;七是负责本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八是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范执法机制 (一)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开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完善工作制度。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经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畅通救济途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理相对人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肃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落实组织领导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为抓好工作落实,成立了酒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 附:
市区相关部门划转酒泉市肃州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从建设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19项) (一)涉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的(13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9.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涉及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涉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方面的(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涉及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从规划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3项)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涉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三、从环保部门划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一)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的(4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涉及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涉及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方面的(1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涉及该法第三十九条。 四、从公安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一)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1项) 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涉及该法第八十九条。 (二)涉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面的(1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涉及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五、从工商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1项) 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 涉及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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