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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范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湛江市物价局: 《关于要求界定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范围的函》(湛价函〔2010〕61号)悉。现函复如下: 客运代理费是指汽车客运站对进站发车的客运车辆所收取的劳务费用。客运站所提供的劳务内容包括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第二章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的《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粤交运〔1998〕143号文)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汽车客运站在向承运人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具体收费比例(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不具备服务设施以及未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的汽车客运站,不应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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