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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3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加快建立健全南宁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面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构建和谐南宁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市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统筹规划,分解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四)分级负责,狠抓落实。市政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新增实物配租13700户、新增租赁补贴3617户,其中2009年新增实物配租3110户,新增租赁补贴1750户;2010年新增实物配租5090户,新增租赁补贴1199户;2011年新增实物配租5500户,新增租赁补贴668户。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租金核减同步进行。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套建设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可适当放宽标准,扩大受益面。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完善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市房产、财政等部门抓紧完成《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南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办法。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本县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实物配租轮候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3.及时调整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市、县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公布。市房产局、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分别作好市城区、各县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扩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保证住房公积金增收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对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审核拨付工程款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3.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4.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查,有效节减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5.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县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的进展情况,制定市政府给予各县资金补助的标准,加大对市辖县,特别是贫困县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四)合理规划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的区域。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1.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使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改造新增的住房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出台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2.各县(区)、开发区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集中力量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已取得征地预公告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推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和征地拆迁,做好被征地拆迁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安置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尽早竣工并交付使用。 3.市房产局加快对危旧直管公房改造的步伐,运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符合规划要求的危旧直管公房改造成廉租住房。 4.市、县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后的节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签订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用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建设、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承办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定期向住房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利用房屋产权产籍信息系统平台,在申请审核环节对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在我市是否拥有它处房屋产权进行核实。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环节,已经取得保障的家庭如要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他处住房的,必须先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可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对已经取得保障的家庭建立日常抽查制度,不定期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抽查;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满1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廉租住房年审工作,重新核查受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开发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层次报道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内容及成效。加强正面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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