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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办发[201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包钢预保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将于2010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 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针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4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九)遏制职业病,预防最关键。 (十)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十一)防粉尘,戴口罩。 (十二)防噪声,戴耳塞。 (十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四)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十五)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六)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 (三)要积极争取工会、安全生产、新闻部门的支持、配合使宣传工作深入基层,取得实效。 (四)由市监督所牵头组织各地区、各单位的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见附表)统一报送到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汇总上报。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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