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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做好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更新是指出租汽车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期限,或虽未达到报废期限,但车辆因自燃、盗抢、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或无法找回,原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在经营期限内重新购置符合营运标准的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兰州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及时更新。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道路交通状况,实行宏观调控,全市出租汽车保有量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范围以内。为保证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的连续性,出租汽车到期报废后,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更新,以缓解供需紧张矛盾,满足客运市场需求。 (二)有偿出让,稳定为上。我市出租汽车更新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经营期和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审核确定。有偿使用期从挂牌营运之日算起,经营期满,车辆退出营运市场。在有偿使用期内,车辆被烧、被盗、被抢、被毁后无法修复或无法找回的,凭有效证明办理更新手续,但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不再延长。 (三)两权归企,规模经营。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均归企业所有,个人实行承租经营,不得私自转让。对将出租汽车所有权、经营权私自转让,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经济负担的企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同时,鼓励现有出租客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重组等形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出一批规模大、效益佳、服务优、管理好的品牌出租客运企业。 (四)宏观调控,企业主导。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由兰州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车型、排量标准,出租客运企业在备选车型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并与承租人签订承租合同。 (五)加强监管,提高档次。出租汽车行业是全市重要的“窗口”行业之一,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对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有直接的影响。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今后出租汽车更新,投放车辆必须是排量在1. 6升以上、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汽油、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清洁能源汽车。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在选择车型时综合考虑车辆性能,确保投放一定比例的高档次车型。 第五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条件。 (一)更新出租汽车的出租客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1.经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审验合格; 2.资质复审合格; 3.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4.连续三年目标责任考核合格; 5.连续三年维护稳定目标责任考核合格; 6.连续三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合格;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新的。 (二)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更新申请: 1.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的; 2.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3.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须提交公安、保险部门有效证明); 4.自愿提前更新的。 第六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程序。 出租汽车更新,由出租客运企业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具体事宜。 (一)办理出租汽车更新需提交的材料。 1.原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2.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须提交公安车管部门报废汽车注销凭证和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的回收证明; 3.出租汽车使用期未满八年,自愿退出营运提前更新的或经审验、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凭国家认定的汽车交易证明、过户证明和原车营运手续,自转让后1个月内申请更新; 4.被劫被盗的出租汽车,三个月后没有侦破结案的,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公安车管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锁定证明以及原车营运手续申请更新; 5.因交通事故、自燃、自然灾害等造成车辆报废的,凭原车营运手续和公安车管部门《汽车报废凭证》、国家指定的物资回收单位出据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申请更新。 (二)自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更新之日起,出租客运企业应在30日内依次办理以下手续: 1.出租客运企业提出单车歇业申请,经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办理歇业手续; 2.购置符合规定的车辆; 3.安装符合出租汽车营运规定的各项配套设施; 4.新车营运手续; 5.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营运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兰州市交通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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