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林业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荒漠化防治。
2.林业改革、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及动态监测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参与拟定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普查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机构建设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湿地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国际荒漠公约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调整全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并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市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及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工作和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9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访、督查、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局机关后勤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任免、奖惩、培训、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指导林业队伍建设。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提出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等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全市林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全市林业宣传报道,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指导、民营林业政策研究及试点示范工程管理。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实施;负责国家、省、市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监督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指导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管理监督林业投资;负责林业系统统计和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造林绿化管理处
组织培育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市平原林业、森林经营、封山育林和林业碳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荒漠化应急工作;承担林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有关工作,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交流;负责林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管理,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事务。
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木采伐限额;承担全市林地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全市森林资源,承担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负责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颁发管理和重大生态灾害应急工作。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公安处(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涉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产业发展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拟定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市多种经济成份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林业生产企业行为;组织指导农村林业改革发展,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及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林业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2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17名,其中:处长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林业公安处政委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4名。
核定工勤人员3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成立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林业局管理,正科级规格。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核定事业编制4名,从市林业局所属参公单位绿化东西山办公室编制中调剂解决。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