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资质有效期在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开展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省范围内二、三、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延边地区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除外),资质有效期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合并办理;需要变更资质等级的,另行办理资质核定手续。 资质有效期2010年6月1日以后届满的,如需办理资质延续申请,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其申请材料、程序和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时间 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15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质延续。 三、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下载页地址:http://jst.jl.gov.cn/zzfdc/bgxz/) 证书原件以外的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申报时提供申请材料相关原件现场核对。 (三)获准资质延续的,凭工商执照原件和资质证书领取新资质证书正副本,原资质证书正本收回。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申请结果,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 五、审查条件 (一)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行为,以2009-2010年度抽检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情况为准。抽检报告不合格或未参加抽检的,履行抽检程序后方予审查。 (二)估价机构业绩情况,以《吉林省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抽检报告合格、业绩良好的,同意延续3年有效期。 六、几点要求 (一)各申请机构要按照延续申请要求,认真准备资料,并对企业业绩和经营行为认真检查和整改。 (二)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应当在当地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