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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省属以下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3、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凡在我省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8、 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探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应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由相应备案机关的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9、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落实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1、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1)不得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2、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1)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2)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 (3)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3、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资质和安监部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质钻(坑)探作业,严禁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对其所属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核。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其中: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本省地质勘探单位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1、备案范围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项目。 2、备案程序 (1)省安监局备案: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2)设区市安监局备案:地质勘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设区市安监局备案。 (3)县(市、区)安监局登记:地质勘探单位凭省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审核通过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进行登记,县(市、区)安监局对备案项目应反馈备案登记回执单(见附件3)。 3、备案审核 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 4、备案公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查项目在省局网站统一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每月上报至省局。 五、加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注明对应的作业内容:地质钻探、地质坑探或地质钻探坑探。 2、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3、要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对未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4、对地质勘查项目分项工程发包、租赁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5、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地质勘查项目工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在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活动,一律吊销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抄告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加大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具有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应设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编写要求见附件4)应由具备地质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编制,并经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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