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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柰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论处的规定[失效]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研]发[199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29日)废止(原因: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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