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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89]民他字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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