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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太原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太原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太原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文广新局),挂太原市版权局牌子,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3.工艺美术行业管理。 4.网络、创意、动漫、游戏管理。 5.从事出版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监管。 (三)划入职责 1.原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职责。 2.原太原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责。 (四)加强职责 1.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基层文化建设。 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4.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归口管理和组织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5.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业务监管。 6.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科技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指导本系统科研开发、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和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三)管理全市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活动,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市场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依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及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政府奖评比;指导全市艺术教育工作,对全市文学艺术(舞台、美术、广播电视、雕塑、书法、摄影等)事业实施宏观管理。 (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社会文化社团等公益类事业机构,指导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工作,对全市文化艺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监督指导重点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五)依法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报刊、网络宣传工作和市属出版单位及出版物印刷发行单位,审读评价报刊、内部资料等出版物,组织实施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 (六)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行业)管理,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核核准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对本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七)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和出版物“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大案要案;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全市演艺、图书、音像、印刷、复制、网络游戏等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九)指导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行业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制定年度交流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对被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广新局设14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会务、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接待、后勤、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对相关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局系统工会工作。 计划财务处 拟定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局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参与文化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重大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验收工作。 文化产业处 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全市文化企业行业管理和局属单位文化经营项目及经济合同论证、审批、管理;负责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创意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创意动漫企业认定管理、产业基地及项目建设;对会展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艺术处(对外文化交流处) 制定全市文学艺术事业、艺术教育、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及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对全市民营剧团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全市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艺术职业教育及市属艺术院校艺术教育、专业设置及招生工作;指导艺术教育制度改革;承担全市艺术考级机构审核报批和考点备案工作。 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研究制定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项目,承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工作;指导市直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制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和美术馆事业;推进公共服务和农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和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社区书屋工程;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规划、指导全市群众文化艺术创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和监督管理。 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承办国家及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业务和建设;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利用工作。 市场管理处 制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团体和营业性演出活动、网吧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演出经营单位进入市场备案,对娱乐场所进入市场初审和监督管理;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进入市场审批;对报刊市场准入审核和报批;对复制、美术品经营活动和电子出版物活动、电子游戏机经营内容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审批、监管;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对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事业科技处 参与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和制定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报批和投资计划的协调落实工作;制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指导、协调、检查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广播电视活动,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监管全市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组织审查全市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内容,组织初审全市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内容;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组织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道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广播影视管理处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查和报批;负责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负责对本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初审;负责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负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市级广播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节目的报批;负责付费频道等业务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管理和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许可;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监测和播出安全;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新闻报刊管理处 制定全市报刊出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报刊的审核转报、年检初审和管理;负责组织市属报刊社长、主编通气会,审批一次性内部资料型报刊,对已出版的报刊进行审读、评价并实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规报刊,组织开展报刊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审批、转报市属非出版单位的内部图书的出版,办理准印手续;负责管理图书资料样本工作;负责全市记者证的审核转报、领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驻并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制定全市印刷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印刷企业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企业及出版部门业务关系;负责全市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业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承办新建印刷厂、激光照排及打字复印单位的审核、转报、年检等工作;对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印刷企业接收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含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负责印刷行业技术定级及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监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质量和条码使用;指导全市印刷行业协会工作。 “扫黄打非”办公室 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全市“扫黄打非”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督办大要案件查处;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网络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管,对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实施许可证管理,指导非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实行备案管理;负责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市场监管;对网络文化展会和比赛、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指导、协调网络游戏事业发展,推进网络文化市场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网络文化市场服务与运营标准化建设,指导网络文化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版权管理处 负责起草全市著作权保护和使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有关国际版权公约执行情况;引导帮助本市版权相关单位和企业发展;负责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著作权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依法调解、仲裁版权侵权案;指导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组织著作权理论研究和信息交流,开展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本市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本市版权产业的挖掘、开发及保护,指导监督本市版权行业协会工作和县(市、区)版权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26名,其中:处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7名。 核定工勤人员7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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