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人字[199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二、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