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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矿井关闭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确保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和保障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市应关闭矿井140座,为按照关闭时限落实工作进度,确保关闭矿井工作如期完成,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煤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井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政策性关闭矿井的关闭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搞好辖区矿井关闭的协调、督促和监督工作,确保辖区煤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主体企业对矿井实施关闭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对辖区内的关闭矿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负责组织对重组整合矿井区域内关闭矿井实施关闭,要妥善处理好矿井关闭前的一系列问题,不折不扣按照关闭要求时限组织实施关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我市移交晋煤集团管理的重组整合保留的35座煤矿及区域内的关闭矿井,移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管理的重组整合保留的26座煤矿及区域内的关闭矿井,在未关闭之前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晋煤、煤运)移交文件的明确要求,由各主体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现安全监管责任空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体企业要采取专人盯守、加封上锁等措施,严密实施监控,坚决杜绝关闭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尽快完成矿井关闭前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体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矿井关闭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督促主体企业加快解决关闭前各种问题,按进度、按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矿井关闭工作,确保矿井关闭工作按时完成。各主体企业要早谋划、早动手,尽快解决矿井关闭前的资产评估、关闭补偿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矿井关闭进度。对未完成矿井关闭任务的建设矿井,不予开工(复工)建设;对未完成矿井关闭任务的生产矿井,2011年不予复产验收;对未按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2010年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对于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县(市、区)和主体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按关闭时限组织实施关闭。我市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和列入政策性关闭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共140座,其中:泽州县35座,高平市35座,阳城县39座,陵川县8座,沁水县23座。针对我市煤矿整合关闭数量大,任务重的特点,今年矿井关闭工作实行按季关闭到位,为搞好上下协作配合,在广泛征求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2010年关闭矿井时限、责任情况表和各县(市、区)关闭矿井责任分解情况表(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体企业要按照关闭时限要求及早安排,认真进行责任任务分解,务于4月25日前将责任分解情况表上报市煤炭工业局行管科,联系电话:2057883,同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关闭矿井工作,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关实、关死,移交到位,确保安全。 附:1.晋城市2010年关闭矿井时限和责任情况表(略) 2.各县(市、区)关闭矿井责任分解情况表(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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