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为创新煤炭流通体制,建立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69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煤炭交易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交易费收取范围为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10元/吨,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主要用于交易中心日常经费开支、业务拓展等。 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加强煤炭交易费的管理,禁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文件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