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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钢铁、有色金属、建材3个行业安全生产条件核准。 2.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省安监局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责 1.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种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职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政府安委办),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的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14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接待、会务、对外窗口、信访、电子政务和行政事务等工作;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工作,承担重要会议报告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安全生产交流合作。 综合协调处 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活动、文件起草,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等。 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干部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除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发证工作;综合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起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重要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申领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和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财务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审计职责;负责各种安全资金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监督;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事项,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煤炭、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消防、农业、水利、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园林、气象、卫生等行业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五处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电力、军工、烟花爆竹、城乡建设管理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3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27名,其中:处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9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核定工勤人员6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安监管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对煤炭、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城乡建设和管理、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园林、气象、卫生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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