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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校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蚌埠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蚌埠市部分高校收费政策的请示》(蚌价检〔2010〕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附件1“2000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上浮10%的专业目录”,所列的均为具体的专业(包括本、专科层次),凡不能与之完全对应的,均不能执行学费标准上浮的政策。 临床医学和精神医学属于“临床医学和医学技术类”中的两个不同的专业,因此,精神医学专业不能执行学费上浮10%的政策。 英语(专科)专业不在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上浮10%的专业目录中,不能执行学费上浮10%的政策。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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