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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排污费稽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第310号令),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动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改革工作的开展,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环保厅决定从8月-12月组织检查组对近年来我省排污费核定和缴纳情况进行稽查。现通知如下: 一、稽查重点 此次稽查重点为:1.造纸行业和火力发电企业(主要是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污费核定情况;2.近年来国控企业和环保部要求进行后督查的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费核定和缴纳情况;3.近年来超标排污企业排污费核定和缴纳情况;4.2007年9月以来拒签《排污征收核定通知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5.环保部要求开展后督查的企业。 二、稽查要求 (一)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的数据、现场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规范的核算方法重新核定造纸企业、火电企业(主要是氮氧化物)、超标排污企业、国控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费,检查近年来其排污费缴纳情况;针对未足额核定的排污费,现场发出《排污征收核定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法人签收,并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给予处罚(罚款、限期整改等)。 (二)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已发出《排污费征缴通知书》,企业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责令企业立即缴纳。 (三)对于拒签《排污征收核定通知书》的企业,了解原因和公证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执行情况,重新核算排污费核定金额,现场发出《排污征收核定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法人签收。 (四)对于稽查出的排污费,全部移送省地税局征收,全部缴入省国库;对违法企业的罚款,由省环保厅直接执行。 (五)调查各地2007年9月以来排污费核定、征收和入库情况。 三、稽查安排 此次稽查时间是从8月到12月,共分5个稽查组。 稽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和从地方环保局抽调的熟悉排污费核定工作的人员组成,每组将从稽查片区外抽调地方2名工作人员。 第 一 组:组 长:高水生 成 员:王峻、余国华、武汉环境监察支队和黄石环境监察支队各1人 稽查片区: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神农架林区 第 二 组:组 长:孟树国 成 员:张也俏、周智华、荆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咸宁环境监察支队各1人 稽查片区:襄樊市、随州市、十堰市 第 三 组:组 长:郭予峰 成 员:孟凡松、余其勇、襄樊环境监察支队和随州环境监察支队各1人 稽查片区:咸宁市、黄冈市、恩施州 第 四 组:组 长:皮军民 成 员:陈润田、徐日升、孝感环境监察支队和黄冈环境监察支队各1人 稽查片区: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 第 五 组:组 长:兰长春 成 员:涂超、刘伟华、宜昌环境监察支队和荆门环境监察支队各1人 稽查片区: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请各地做好稽查配合工作,并选拔熟悉排污费工作的骨干人员参加省厅稽查组。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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