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我们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并在湖南省享受脱硫电价的省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跨省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
第四条 设计建设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所采用的脱硫工艺和脱硫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并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应配置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和一套混合烟道上的环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其中企业管理的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必须符合《计量法》有关规定,并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环保部门管理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须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全省建立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扩)建和已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须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另行制定的《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于2011年7月1日前将所需信号采集装置接入该监管系统,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实时传送脱硫设施主要运行数据,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实时传送的脱硫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满足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电价的计算要求。逾期未建立监管系统的,暂停执行脱硫电价直至建设完毕。
第七条 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安装的脱硫设施在完成工程调试和168小时试运行并取得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后,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监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后,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脱硫电价的确认程序
第八条 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获得验收合格文件后,该项目单位持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报告、发电机组正式进入商业运营及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如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发电企业持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物价局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机组以正式文件批复执行脱硫电价。
第四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脱硫效率,其中长株潭地区发电企业脱硫效率月均值须达到92%以上,其它地区月均值须达到90%以上,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须分机组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实时传送脱硫设施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如实反映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为脱硫电价的计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需提前报请省环保厅批准后,报省物价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省环保厅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遇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并告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 脱硫电价的计算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的考核以发电机组为单位,依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发电机组相关数据,结合现场检查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计算结果。
第十六条 脱硫电价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以及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装置投运率为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脱硫效率为烟气通过脱硫设施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第十七条 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技术脱硫,无法监测烟气二氧化硫入口浓度的,按照燃煤含硫量计算入口浓度,其结果作为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计算脱硫效率。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现发电企业传送的脱硫设施实时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查明原因,发电企业应在收到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如未按时报告处理情况,该时段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发电企业按时报告处理情况,但预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正常,原则上该时段也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有特殊原因的,另行报告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部备案:
1、投运率: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以上情形中,属以下原因而影响投运率的部分,只扣减脱硫电价款,不罚款:
(1)因脱硫设施改造或例行停运检修并报请省环保厅批准的部分。
(2)发电机组开机时未达到额定出力50%前和停机时出力降到额定出力50%后的部分,以及其它因技术原因造成脱硫系统与发电机组无法同步运行并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部分。
2、脱硫效率:
脱硫效率月平均值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当月脱硫效率未达标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时段电量的脱硫电价。
第二十条 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考核。具体由监管系统管理单位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二中1-12项数据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如实逐栏填列附表中13-15项数据后,连同1-12项数据确认意见于之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根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对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效率、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核实后作为计算脱硫电价的依据。发电企业如未按时反馈视为同意告知意见。“监管系统”未建立前由发电企业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表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核实后,报省物价局。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执行脱硫电价的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报省物价局,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情况,按季公告排污费征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 脱硫装置运行考核数据实行按月度核算、年度清算的办法,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确认的运行考核指标情况,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全年脱硫电费,年度清算所扣减脱硫的电费抵减“监管系统”新增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后,由价格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排污费,并做到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燃煤电厂收取自动在线设备及系统的验收费、管理费、考核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燃煤发电厂(机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享受脱硫电价资格,并由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相关价格、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待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脱硫电价:
1、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监管系统”设备,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而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2、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监管系统”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自动在线监测、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的,由价格部门、环保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物价局组织对电厂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省环保厅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12358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加强新闻媒体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省电网统一调度及地方电网相关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设施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表
发电企业名称: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 )号 机组 |
( )号 机组 |
( )号 机组 |
( )号 机组 |
|
1 |
发电机组容量 |
mw |
|
|
|
|
|
2 |
发电机组运行时间 |
小时 |
||||
|
3 |
脱硫设施运行时间 |
小时 |
||||
|
4 |
脱硫设施停运时间 |
小时 |
||||
|
4.1 |
只扣脱硫电价的停运时间 |
小时 |
||||
|
4.1.1 |
开停机发电机组50%负荷以下停运时间 |
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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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脱硫设施旁路挡板门开启时间 |
小时 |
||||
|
4.1.3 |
其它停运时间 |
小时 |
||||
|
4.2 |
需罚款的停运时间 |
小时 |
||||
|
5 |
脱硫设施投运率 |
% |
||||
|
6 |
原烟气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
mg/nm3 |
||||
|
7 |
净烟气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
mg/n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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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cems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
mg/nm3 |
||||
|
9 |
脱硫设施月平均脱硫效率 |
% |
||||
|
10 |
发电量 |
万千瓦时 |
||||
|
11 |
上网电量 |
万千瓦时 |
||||
|
12 |
脱硫设施停运期上网电量 |
万千瓦时 |
||||
|
12.1 |
只扣脱硫电价的上网电量 |
万千瓦时 |
||||
|
12.2 |
需罚款的上网电量 |
万千瓦时 |
||||
|
13 |
煤耗量 |
吨 |
||||
|
14 |
入炉煤月平均灰份 |
% |
||||
|
15 |
入炉煤月平均硫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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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确认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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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核查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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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核查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