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下列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 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活动的;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属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人(含2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0人以上传销团伙的,奖励2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骨干分子的,奖励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地区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10000元。
举报人同时符合前款二项以上规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 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 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奖励,经地市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发放。第(四)、第(五)项规定的奖励,经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九条 奖励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发放按照宁夏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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