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我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的重点
(一)督查的重点行业
1.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金属制品业(电镀)
5.印刷电路板制造业
(二)重点单位
1.产生含重金属及类重金属废物的现有单位;
2.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现有单位;
3.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
4.产生废弃印刷电路板的单位;
5.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
(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
(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8月中旬-8月底,各地对辖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到位。
(二)9月份,对辖区内的涉危企业进行排查和现场检查,对照检查表要求(见附表1、2),对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各地要汇总上报本辖区进行督查的企业名单,按照格式上报本地检查、整改情况及总结报告。
(三)9月-10月,省环保厅将采取抽查的方式组织对各地落实工作情况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督查,填写检查表,并将有关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根据环保部相关督查中心安排,迎接督查中心抽查。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环保厅成立以周歆昕副厅长为组长,污防处、省固管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同志为组员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由污防处、省固管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指定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负责对各地的督查和现场抽查工作。
第一组:组长:程新华
负责区域:武汉、黄冈、黄石、鄂州、咸宁
第二组:组长: 唐必武
负责区域:孝感、随州、襄樊、十堰
第三组:组长:高水生
负责区域:仙桃、潜江、天门、荆州、宜昌
恩施和神农架主要采取自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总结。
(二)责任分工
污防处负责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督查和现场抽查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省固管中心负责对涉危企业(含危废持证经营单位)危废的种类、数量、贮存、流向、处置结果进行审核,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检查,针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给予指导。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对涉危企业的现场监督性抽查,责令和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五、总结报告要求
(一)统计分析检查结果
各地对被检查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然后计算各地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数量占检查单位总数量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检查总数量。
(二)总结报告
1.概述。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
2.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概述;
3.各地检查合格率分析
4.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5.推进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建议
6.附件:附各单位现场检查表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要结合防汛期间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治,通过此次工作,摸清辖区内涉危企业底数,准确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和处置情况和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督查企业,及时整改,化解风险。
(二)完善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涉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产废单位依法建立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企业的行为,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加强危险废物非法经营、非法转移的打击力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不发生二次污染。
附件: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略)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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