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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函[201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大对市级支柱产业、高科技产业、优势项目、知名品牌企业等发展的扶持力度,市政府决定设立遂宁市市级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资金)。为搞好产业投资资金的营运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发展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遂宁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资金管理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投资资金管理公司承担产业投资资金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独立核算。 第三条 使用产业投资资金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诚信、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产业导向原则。
第二章 设立规模
第四条 产业投资资金初期规模为2亿元,力争5年后规模达到10亿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市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条件
第五条 产业投资资金使用方向: (一)列入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规划重点项目及其他效益好、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高科技、高新技术产业。 (三)科技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 (四)节能降耗、低碳环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的企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产业投资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项目的企业已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机制完善,财务信息真实,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有一定融资能力、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引导我市新型工业产业化。 (三)项目本身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具有明显的高成长性、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项目承担企业资信高,运作机制灵活,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第四章 营运和管理
第七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投资或使用方式 (一)产业投资资金以注入资本的方式实行股权投资。投资比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企业(项目)注册资本的10%-30%。注入资本可为货币、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方式。 (二)产业投资资金委托银行借给企业(项目)。单项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收益 (一)股权投资享有同股同权同酬权益,实行按股分红。 (二)委托银行借出的产业投资资金按季收取利息,利率原则上等于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产业投资资金的退出 (一)股权投资可在企业(项目)建成后3-5年内退出。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依法采取上市、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项目)法人可优先回购。 (二)委托银行借出的产业投资资金期限一般为一年,诚实守信,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项目)向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近三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二)投资资金管理公司邀请相关部门(或园区)进行汇审,共同提出审核意见。 (三)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组织投资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后的企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综合评估。 (四)投资资金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副市长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根据拟投入企业(项目)的投资方向、行业性质等,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行业技术专家(顾问)。 (二)法律顾问。 (三)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济委、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人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投资资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资金不得投向用于下列项目: (一)国家禁止的产业和行业。 (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 (四)体育、文化、政府公益设施等建设。 (五)投资评审小组否决的其他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资金委托银行借给企业(项目),该企业(项目)必须提供足值等额的实物资产作抵押担保或提供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信用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投资风险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产业投资资金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被投资企业(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国资、财政、审计、遂宁发展公司、市级相关部门和园区应监督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企业(项目)投资资金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投资资金管理公司做好投资收益或利息的收缴、股权转让和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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