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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函[2010]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房产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95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二)省内要求 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07-001-2008); 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 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黑建科[2008]22号); 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市(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任务指标的函》(黑建函[2009]255号)。 二、验收范围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是1500万平方米,我省已将指标下达给了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并在工作进展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各市的任务指标。这次验收范围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调整的各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任务指标为准。 三、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各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对已完成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先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验收合格后,填报本地区及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1)及验收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由省厅会同财政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地区抽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改造项目总数的30%。县及县级市的验收,由其管辖的地级市负责,先由县及县级市将汇总表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交验收申请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文件或实施方案; (二)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三)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安全合同和验收报告等有关附件; (五)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八)所用产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的《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核准证书》等。 六、验收要求 (一)上报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面积核实统计工作。各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验收办法》及其附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并制定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将现已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验收办法》要求对本地区及系统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完成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并组织验收,于2010年11月31日前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核实汇总表》(附件2)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验收前完善项目。要按照《验收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抓紧完善配套。特别是今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09年竣工收尾的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验收。 (三)认真填写有关验收表格,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以备省和国家检查组的抽查。 (四)各市及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各市及农垦、森工系统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瞒报虚报,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全面完成验收工作。 联 系 人:杨长海  张成龙 联系电话:0451-53630432  0451-53643902(传真) 电子邮箱:ljjskj@126.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邮编:150061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略)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核实汇总表(略)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表(略) 4、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略) 5、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略)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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