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
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6〕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救助管理对象
(一)流浪未成年人;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临时庇护的人员;
(四)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
二、救助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救助管理原则
1.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2.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管理。
3.对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
(二)救助管理方式
1.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2.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临时庇护的人员和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生存保障,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在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3.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由120初步诊治后,按急救原则就近送省、市、区(县、市)人民医院(传染病人送市五医、结核病人送市肺科医院、精神病人送市精神病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医院救治的危重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送至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助;经医生确认,病情虽稳定,但仍需专业医疗护理的病人,由医院派医务人员配合民政部门护送返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查找、查清其身份和详细家庭住址后通知亲属或单位结算医疗费用后接回。
4.对强讨恶要、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社会秩序进行乞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5.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当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给予安置;跨省救助对象和市救助管理站巡查中发现的救助对象中需要安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安置。
6.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引导前往寄宿场所求助,寄宿场所提供免费临时性寄宿服务。
三、救助重点区域
本市主干道、车站、码头、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
四、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1.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定,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严格操作规程,用语文明规范,待人热情耐心,办事诚实守信,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区、市、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3.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规定,根据贵阳市救助对象的分布和行为特点,云岩区、南明区等露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
4.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
(二)救助管理机构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救助情况,及时调整经费预算;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各项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程序
(一)接待和入站(点)
1.对来救助管理机构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解释或出具书面说明。
2.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3.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进行急救。
4.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5.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6.对护送来入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
(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1.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2.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4.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
5.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服务。
6.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三) 离站(点)服务
1.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2.对无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
3.对一时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5.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制定本区、市、县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
2.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员开展街头巡查,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露宿街头人员不出现冻死等意外情况。
3.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环境的职业乞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
5.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二)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点)做好救助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各区、市、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管理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婴幼儿由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
3.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及时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来的救助对象,不得无故拒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4.督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强化服务和管理。做好站内(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或犯罪分子藏匿其中。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6.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由于年老、残疾、未成年人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派专人接回或送回。
7.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
8.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9.对定点医院治愈或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
(三)公安部门
1.加强对重点救助区域、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2.做好接、报警、立案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发现救助对象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4.发现救助对象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5.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6.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分布点,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四)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1.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占道乞讨的,应及时劝其离开,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五)卫生部门
1.指定本辖区接收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对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实行首诊接收制,不得推诿拒收。
3.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及时协调有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院救治。
4.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六)财政部门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
2.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
3.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七、督促落实机制
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秘书长主持,民政、公安、城市综合执法、财政、卫生、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有关部门和区、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通过协调会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