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章并组织实施。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论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国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信息、安全、保密、综治、政务公开、环境宣传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法制与规划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协调、编报、管理;负责环境信访登记传递;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法律文书的草拟及普法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县区有关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复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工作方案;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市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城考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设区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组织协调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工作。
局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7名(其中机关党总支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2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