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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批转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面完成全盟“十一五”减排治污目标任务,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阿拉善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提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全盟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消化增量的基础上控制在3.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消化增量的基础上控制在0.6万吨,全面完成“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工作思路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污染治理工作为抓手,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加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力度,通过认真实施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措施,全面完成“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二氧化硫减排措施 1.规范火电脱硫机组运行 (1)中盐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热电厂、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热动力分厂、兴泰公司动力车间,要使用低硫、低灰煤种,每月向自治区环保厅、盟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建立规范的减排台帐,减排台帐每半年上报一次。在线监控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对在线监控数据失真,将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自治区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3)要巩固已有的减排成果,防治死灰复燃。 (4)中盐吉盐化集团公司吉兰太碱厂、哈龙热力公司要按时完成脱硫除尘建设工程,同步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且与自治区环保厅、阿盟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吉兰太7家氯化钙企业要保证脱硫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减排台帐。 (二)化学需氧量减排措施 1.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 (1)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10年6月15日前投入使用;额济纳旗、阿右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8月底前建成并正常运转,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同时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出水水质需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2)巴彦浩特镇污水处理厂,额济纳旗、阿右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脱氮改造。 (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 (4)巴彦浩特污水处理厂要补充完善中水回用系统,中水要全部利用。额济纳旗、阿右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予核算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2.其他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 要巩固已有的减排成果,建立规范的减排台帐,按季度上报减排统计表。 3.新开工建设的减排工程 要加快减排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减排项目。 (三)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和维护管理 1. 自动监测设备 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发电机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设备。今年我盟新建成的4家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自治区环保厅、盟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否则不予认定减排量。 2.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规范运行台帐,并保留减排数据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3.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未报告或未批准的停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予以处罚。 4.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 各旗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1. 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中盐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兰太热动力分厂、内蒙古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斯太热电厂必须按照要求选定贮灰场,并安装防尘设施,年内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 2. 粘土砖瓦厂 2010年1月起,全盟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他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1. 编制全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编制全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2. 完成全盟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 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3. 污泥无害化处理、渗滤液达标排放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4.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5.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1. 制定全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阿盟环保局会同阿盟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 淘汰不达标车辆 逐步淘汰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3. 强化检测机构考核管理 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强化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旗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对不能如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区,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加强协调配合 各旗区环保部门要和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建设局做好减排工作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减排联席会议,促进减排工作的顺利完成。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污染减排等方面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旗、开发区、示范区要于4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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