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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在推进结构调整中,敢舍善取,在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中,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导向上,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产业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质监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着力推进山西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省钢铁等行业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冶金、焦化、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时度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出台的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指导,制订出台了冶金、焦化等八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升级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和推动结构调整的对策和措施。在国家及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的作用下,我省经济止跌企稳,出现了向好发展的态势。 但是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之深之广之久,其根本原因是产业结构的单一和发展方式的粗放,特别是产业布局散、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产业链条短、初级产品多、生产成本高、附加值低等问题,使得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由于对国内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钢铁、焦化、水泥、煤化工等行业仍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规建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一)钢铁。截至2008年底,全省生铁产能5400万吨,粗钢产能4000万吨,生铁产量2782万吨,粗钢产量2345万吨。全省钢铁企业200多家,分布在60多个县(市、区),其中钢铁联合企业20多家,产能百万吨以上的企业16家,钢铁联合企业平均产能200万吨左右。全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高炉只有9座,120吨以上的转炉、电炉只有4座。除太钢形成300万吨不锈钢生产能力外,绝大部分企业均以生产普通钢材为主。这种低端松散的产业结构,难以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个别地区仍有企业在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影响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影响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和技术进步,影响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焦炭。我省焦炭行业通过2005年以来的清理整顿,产业素质得到显著提高。2008年我省焦炭产量8236万吨,其中大机焦比例达到98%,绝大部分焦炭生产企业完善了化产回收和环保装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率达65%,煤焦油加工达70%以上。焦炭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能明显过剩,布局分散,产业单一,产业链短,焦化副产品深加工能力不足,附加值低;清理整顿中遗留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难度大、任务重,仍然存在个别违规建设现象。 (三)水泥。近年来,在国家加大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引导下,我省在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同时,积极推进日产25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的布点建设,全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工艺水平明显提高。2008年底,全省规模以上水泥企业有151户,总产能3800万吨,但由于大部分企业生产规模小、设备老化、生产工艺落后等因素影响,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产量仅完成2175万吨,占全国规模以上水泥产量(13.4亿吨)的1.6%。我省水泥行业迫切需要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振兴。按照国家水泥产业政策要求,全省已核准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规模2000多万吨。预计在建项目全部投产后,新型干法水泥将占全省总量的85%左右,产能结构逐步得到改善,水泥总产量基本满足省内市场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后产能大,淘汰落后任务重,能耗高,节能减排难度大。 (四)煤化工。“十一五”以来,山西煤化工依托三大基地煤炭资源禀赋,围绕“肥、醇、炔、苯、油”五条特色发展主线,以优势企业和拳头产品为支撑,积极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工艺装备,增长速度和增长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明显增强。2008年,尿素、甲醇、pvc、粗苯加工、煤焦油加工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00万吨、100万吨、87万吨、50万吨和210万吨,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507亿元。但是,我省煤化工产业长期粗放型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行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初级产品多,精细产品少;二是整体装备水平偏低,缺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特大型煤化工装置;三是缺乏具有引领作用和龙头地位的大型现代化企业;四是产业布局不合理,没有形成具有明显循环经济特征的大型煤化工园区;五是国际化水平低,对外合作层次不高,产业外向度较低;六是环境、水资源压力较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我省传统煤化工需要上大压小、淘汰落后、提升质量;新型煤化工尚处在起步阶段,需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面对我省钢铁、焦炭、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推进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快企业联合重组步伐,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发展节能减排,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促进我省经济的战略转型。 二、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调结构,把结构调整作为经济转型发展的主线;在推进结构调整中,敢舍善取,对于落后产能要敢于舍弃,对先进技术则要善于吸取;在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中,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导向上,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 (一)钢铁:着力推动以太原钢铁集团为主体的全省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和钢铁基地建设,在产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减量置换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我省钢铁工业由“小、分散、弱”向“大、集中、强”的转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切实把吨钢综合能耗控制在620千克标准煤以下;吨钢耗新水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二)焦化:严格控制焦炭产能,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晋政发〔2009〕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的要求,2015年前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项目。加快焦化行业的联合重组,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逐步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企业,重点支持十大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全面完善焦化企业的化产回收和环保设施建设,鼓励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和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建设,进一步延伸焦化行业产业链,提高焦化产品附加值。2011年全省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通过关小上大、推广节能降耗新工艺,2015年全省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常规焦炉耗新水低于2.5吨、热回收焦炉低于1.2吨;焦炉煤气实现100%回收利用,酚氰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同步建设装煤、推焦、烟气净化、煤气脱硫、酚氰废水处理等设施及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三)水泥: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水泥企业。加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要求,全省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和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已淘汰。今后进一步加快淘汰技术装备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立窑和日产1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部淘汰;水泥粉磨站要逐步淘汰直径3.0米及以下磨机设备,直径3.2米以上磨机设备要加快配套辊压机进行节能改造,达到年产水泥单线产能60万吨。今后三年全省要淘汰水泥产能1200万吨。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四)煤化工:以培育大型煤化工企业为主线,采用先进的大型煤气化和化工合成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化肥、乙炔化工等传统煤化工行业,培育壮大炼焦化产深加工、甲醇及其衍生物产业链,稳步发展醇醚燃料、合成油、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甲醇制烯烃等化工新材料,构建我省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电石项目,原则上不再布点新的煤焦油、粗苯加工项目,对现有合成氨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2010年底前,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装置。在国家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之前不再核准和备案单纯扩大产能的煤制甲醇、合成氨、二甲醚、烯烃项目。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基合成油示范项目已经建成,下一步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其产业化。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一系列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一)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我省出台的八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钢铁、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产业在装备水平、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关闭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的相关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二)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钢铁、水泥、焦化、传统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建立联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对环保不达标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要定期公布企业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中严格把关,严防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合规化。未经合法审批的钢铁、水泥、焦化、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省国土厅负责落实。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全省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加强对已预警行业的产能过剩状况及趋势的分析,密切关注和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走势,加强外部沟通协作,认真、积极、正确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的同时,严格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预警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有保有控地支持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淘汰落后产能和发展新型产业的特殊需求,同时严格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强化贷后跟踪管理,严禁和纠正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合法审批的贷款投放,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受理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的融资申请。拟上市企业向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应获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和审批核准程序的确认文件。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负责落实。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石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和核准单独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国家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以及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后的产能置换改造升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严禁违规越权审批。其中,焦化行业清理整顿遗留问题,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处理,列入省“两区”建设规划已经核准但需要按照新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变更炉型增加产能的项目,比照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二类有关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焦化、电石和水泥行业淘汰落后等量置换项目,焦炭生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在《通知》出台前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化工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我省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按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订冶金、焦化、水泥产业兼并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七)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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