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局关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发部门】 宁波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在上海世博会试运营及正式举办期间发生的入沪和来甬旅游团的突发事件,保护参观世博会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开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旅行社条例》
(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5)《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浙江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宁波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涉及宁波市旅行社组织入沪旅游团队和上海来宁波市旅游的旅游团队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涉旅突发事件)。适用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4 涉旅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事件性质,将涉旅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做好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服务和调控,最大程度地预防涉旅突发事件的发生。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事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地和组团旅行社所在地要承担起主要的处置职能。
(3)快速反应、协调配合。要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迅速响应、协调配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服务大局、降低影响。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妥善处置、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积极主动发布主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尽一切力量保证世博会顺利进行。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1)宁波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是世博会期间处置涉旅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机构。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协调的具体工作。
(2)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的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世博会举办期间涉及本地区的涉旅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理工作。
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建立涉旅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
(3)各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2.2 工作职责
(1)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在宁波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世博安保工作组”)领导下工作,负责协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旅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
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负责涉旅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分析、通报和上报,执行和实施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地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及办公室在当地政府及世博安保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地区世博会期间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涉旅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加强旅游安全日常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涉旅突发事件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处理相关事宜。
3 预警
3.1 预警监测
各地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机构要确保与市世博旅游安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在安全预警信息方面共享机制的畅通,及时获取和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及办公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涉旅的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报市旅游安保工作协调小组和市“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进研判。
3.2 预警级别
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进行预警。
3.3 预警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级别、涉及应对措施等。
3.4 预警的发布
上海世博会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国家世博会旅游安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通过内部渠道向旅游企事业单位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预警发布机构适时调整预警的级别,在有关情况证明涉旅突发事件不会发生后,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和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应当立即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和其他旅游应急协调机构必须及时将涉及世博园区的预警信息通过有效手段传达到本辖区旅行社,指导和督促旅行社采取相应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
根据世博会涉旅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4.2 报告
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等工作机构,其它与涉旅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
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和综合分析评估,迅速作出等级判断和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决定。特别重大和重大涉旅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向省、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报告。
各级世博会“坏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和补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世博涉旅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迟报、不报,不得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死伤人数和持续危害程度;
事件简要经过和原因初步分析;
事件处置情况和简要计划;
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处理过程中的报告:
伤亡具体情况,包括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地区)、团名、护照号码(身份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勘误和补充;事件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总结报告:
有关部门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特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特大(i级)和重大(ii级)须迅速报省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同时根据特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向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世博会旅游安保小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情况,以便根据统一指挥采取相对应行动。同时做好后续信息的通报。
(2)及时与事发地世博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建立联系,指导对方采取应急措施,协调跨区域应急行动。
(3)根据本预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协调与中外媒体的关系,做好舆论引导。
(4)立即启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值班或待班制度。当启动值班制度时,主要负责人须24小时值班值守。当启动待班制度时,主要负责人保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确保遇突发情况随时处置。
(5)视情及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4.3.2 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发生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一般由所在地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特殊情况下,可以提请市世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小组对事件处理子以协助和指导。
4.4 分类响应
4.4.1 游客踩踏事件
发生游客踩踏事件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1)导游、领队及在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并配合现场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游客疏散、安抚工作,维持现场秩序,避免伤亡进一步扩大。
(2)导游、领队及在观场人员拨打120将受伤游客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或指定医院就医.
(3)保护游客的随身财物.
(4)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工作机构。
(5)旅行社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迅速通知相关单位,调整其他旅游团队的行程.避免前往事发地。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4.2 涉旅交通事故
发生涉旅交通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1)司机、导游、领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组织游客开展自救和救助受伤游客;
(2)会同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等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控制事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鉴定。
(4)立即报告所在地世博会旅游安保协调机构;
(5)旅行社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有条件继续行程的,应当引导旅游者继续行程 。无法继续行程或旅游者不愿意继续行程的,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避免因交通事故堵塞交通线路或引发其他衍生事件。
(7)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安全保障机构负责人视情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4.3 食物中毒
发生游客食物中毒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导游、领队或宾馆饭店立即拨打l 20将患者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就医;
(2)保护食物中毒样本,配合当地食品监督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鉴定。
(3)立即向所在地世博会旅游安保工作机构报告;
(4)旅行社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善后处置。
(5)世博旅游安全保障机构负责人视情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有条件继续行程的,应当引导旅游者继续行程.无法继续行程或旅游者不愿意继续行程的,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避免引发其他衍生事件。
4.4.4 恐怖事件以及爆炸、火灾事故
发生恐怖袭击、爆炸、火灾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导游、领队等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协助组织疏散或就地保护客人;
(2)采取措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伤亡进一步扩大;
(3)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恐怖袭击、爆炸、火灾原因;
(4)立即报告所在地世博会旅游安保协调工作机构;
(5)旅行社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世博旅游保障机构通知相关接待单位,调整其他旅游团队的行程,避免前往事发地。并组织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4.5 旅游者滞留
处理旅游者滞留事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滞留人员食宿,及时将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告知滞留人员。
(2)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维持现场秩序,避免因滞留影响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
(3)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保护滞留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4)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抚滞留人员情绪,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滞留人员协助事件处理。
4.4.6 涉外事故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旅行社;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旅行社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5 信息发布
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等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指定信息发布人负责统一发布涉旅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对涉旅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杜绝因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对事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
4.6 应急结束
沙旅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明确应急结束。特大( i级 ) 和重大( ii级 ) 涉旅突发事件由国家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较大(ⅲ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省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一般( iv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市世博会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要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总结工作。
5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本地旅游企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世博会涉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积极开展有关法规和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能力。
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各旅游企业应制订世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各旅游企业应负责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旅游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世博会期间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旅游安全,保障世博会顺利进行,维护我市旅行社组团入沪旅游者及参观世博会来宁波旅游的中外游客和我市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行社、a级景区及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范围,对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的旅游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上海世博会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地世博会期间旅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世博会期间对旅行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八条 指导、督查世博会期间a级景区、星级饭店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制定世博会期间本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世博会期间旅游安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督促指导旅行杜、a级景区、星级饭店开展对员工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做好世博会期间的“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信息沟通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送工作,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做好世博会期间本地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组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本地旅行社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统计台帐制度的规定》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 旅行社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制定完善世博会期间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对组织参观世博会和接待参观世博会来浙旅游的旅游线路所涉及的各环节进行安全评估,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科学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加强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入沪参观世博会旅游团组时,应租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旅游车:既已申办《入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驾乘人员已上报《驾乘人员信息登记表》,车辆已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并将实时信息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平台。组织接待在长三角地区旅游的团组时,应租用安装了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的长途旅游客车。接待旅游团队租用的旅游车辆必须选用符合资质、熟悉路况、经验丰富的司乘人员,并在使用时严格要求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七条 组织接待入沪的海内外旅游团队时,要认真核实游客信息,确保真实有效。要认真履行必要的询问、警示告知义务。
组织接待入沪的海内外旅游团队要实行实名登记及安全检查。组团旅行社应将游客姓名、性别、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内容制表造册,在行程中由导游随车携带,接受旅游、交通、公安等部门检查核对。对有条件的应提前1-3天将游客信息报所在地县(市)区旅游、世博安保部门。对没有条件自行开展危险品安全检查的,旅行社可商请当地客运站(场)进行。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牵头、会同当地交通、世博安保部门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及协调工作。
旅游车原则上不得中途加载游客、行李及货物,并由随车导游负责全程监管。对确需加载的,应由导游或驾驶员负责上车游客信息登记和危险品检查,并将游客信息增填到随车携带的登记表册中。
第十八条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旅游者,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员工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个线工作人
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应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全力救助旅游者,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主动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世博会期间组织接待的旅游团组信息,按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要求填报入境旅游团组信息。
第四章 a级景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制定完善世博会期间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根据旅游安全需要实行容量控制,设立旅游者安全疏导缓冲区,严防拥挤践踏等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多发处、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加强防范措施,不得开放安全保障不达标的区域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火、反恐、防拥挤、防踩踏、防坠落等安全措施,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应急救援设备,定期检测、保养
和维修各种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客运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各种游乐设备须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认证后方可运营,并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加强员工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全力救助旅游者,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章 星级饭店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制定完善世博会期间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为客人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依法加强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刑事治安案件、反恐、防爆等安全措施;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转。
第三十五条 根据要求加装安全检查设备,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强化对入住客人的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客人来源和去向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客人的安全提示。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全力救助客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和旅游管理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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