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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颁发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遵义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各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加快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2010年3月20日以前,各县、区(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覆盖228个乡镇卫生院及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到2011年底,探索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三)到2020年,全面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效、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3月份成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10年3月份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经费。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度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的补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我市已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存所有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307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从2010年3月20日起停止购进,过去未用完的,力争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如医疗机构还存未用完的非基本目录内药品,政府一律不补偿。 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首选报本县、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初审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配备、使用。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委、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实行药物零差价销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就治、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等方面的补偿办法。 (五)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提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入《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可行报销办法。 (六)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按《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执行。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国家基本药物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七)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使用首选药物,并达到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的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加强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强化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八)统一组织核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县、区(市)卫生局会计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对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核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区(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九)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建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所有成员单位4月底制定并完成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各县、区(市)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争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结合制度实施的实际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王秉清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兴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秦 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朝擎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屠松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曹晓科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邹 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显敏市商务局副局长 雷鹏远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发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局长 吴 键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副主任 贺 凯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义霞市物价局副县级干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雷鹏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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