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原则组织实施,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域、行业、审查内容分类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采取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可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六条 书面审查的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册、相关财务报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材料及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说明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九)其他与书面审查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报送或逾期报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材料审查。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有主动改正意愿的,采取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以下发整改建议书的方式予以宣传教育改正;
(二)违法行为较严重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三)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书面审查中发现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无法核准相关情况的,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予以核实。对拒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报送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要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不定期对其现场检查。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将书面审查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报送情况按地域定量抽样复查。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书面审查情况及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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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用人单位地址 |
用人单位性质 |
用人单位所属行业 |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书面审查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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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为各区县开展书面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附件;
2.用人单位性质是指国有、合资、外资、私营;
3.用人单位行业主要有制造业、金融业、餐饮业、电力行业、商业行业、房地产业、烟草行业,采矿业,其他服务业等;
4.书面审查处理情况指宣传教育,口头责令改正,书面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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