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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 [2009]7 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健康重庆”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招标、流通、定价、使用、补偿、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安排 全市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分工步推进: (一)第一步:从2010年2月25日开始,在主城九区和6个区域中心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以下简称1 5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二)第二步:到2010年年底,在全市6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三)第三步:到2011年,在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药物,并根据群众用药特点和临床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严格控制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比例,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金额占本单位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高于30%。《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卫生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市级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确定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 (三)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全市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根据市级统一招标采购价格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药品和按规定配备的非基本药物按其进价进行销售,但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市级统一招标采购价。 (四)落实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物报销目录和有关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 10%以上。基本药物纳入医疗救助补助范围,并适当提高其救助补助的比例。 (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的全程监管,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测评价。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完善。 四、配套改革 (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逐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激励机制。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原则,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行经费。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 (主任)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在国家绩效工资政策正式实施前,可采取过渡性津补贴方式发放绩效工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有关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具体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市编办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储备管理。市商委负责加强对基本药物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基本药物的医疗救助补助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公布基本药物价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基本药物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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