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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199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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