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新形势下旅游信息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全省旅游政务信息,促进我省信息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从而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省旅游工作大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切实加强信息工作的领导,省(市)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管理工作机制,指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
2、省旅游局机关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由1名副局长负责,局机关办公室为政务信息采编责任部门,由1名副主任负责;各设区市旅游局相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旅游政务信息。
3、省、市旅游局机关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应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息上报范围
1、各设区市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中央、省、市领导关于旅游工作重要指示及其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推动进展情况。
3、省旅游局、各设区市领导重要旅游调研活动及其工作要求。
4、省(市)旅游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发展旅游产业的好经验、好做法。
5、省(市)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对策等。
6、对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变化情况,积极协助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了解。
7、在坚持上述信息必报的同时,鼓励报送包括调研报告、理论研究、考察心得、重大节庆活动、突发性工作、重点性工作、工作总结、重要会议、集训班、重要汇报材料等专题信息。
三、信息发送渠道和审核
1、信息发送的主要渠道
(1)省委办公厅信息部门;(2)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部门;(3)国家旅游局信息部门;(4)《福建旅游信息》;(5)“福建旅游之窗”网站;(6)省委、省政府其它部门信息网站。
2、信息的审核把关
(1)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部门、《福建旅游信息》的信息稿件,经本处室领导审核把关后,报省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或省旅游局分管领导审定;报送“福建旅游之窗”或国家旅游局信息部门的信息稿件,需经本处室领导审阅签字后,再由省旅游信息中心负责发布。
(2)各设区市旅游局报送“福建旅游之窗”或国家旅游局信息部门的信息稿件,需经本处(科、室)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发送到“福建旅游之窗”后台系统,再由省旅游信息中心负责编审、发布。
四、信息上报的原则和要求
信息报送要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实效性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内容真实。具体要求是:
1、报送的信息标题要能够准确概括报送信息的核心内容;稿件要标明来稿单位并署名。
2、报送的信息内容要文字简明、语言平实,具有真实性,反映部门工作的客观真实情况;具有时效性,及时反映当前部门工作动态及情况;具有创新性,反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
3、重大事件信息与突发紧急事件信息即时报送,不得漏报、迟报。
4、省、市各旅游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报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
5、所有报送的信息稿件发至省旅游局网站――“福建旅游之窗”后台系统或投稿箱:tougao.fjta.com;省局各处(室)及信息中心、宣传中心信息稿件也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渠道报送。
五、信息上报指标
1、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不含驻局监察室)全年平均每月应向省局报送信息或简讯3条以上,驻局监察室、旅游质监所、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旅游干校、旅游协会全年平均报送信息或简讯2条以上。
2、各设区市旅游局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报送信息数量指标,相应参照省局机关标准执行或自行拟定。
3、在坚持定量报送信息的前提下,鼓励全省广大旅游系统的干部、职工踊跃投稿,多者不限。
六、信息保障机制
1、省(市)旅游局适时召开信息工作会议,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信息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省(市)旅游局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员要有较强政治素质、写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专门负责本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采集、整理、上报、传送、反馈和存储工作。
3、报送信息,实施有偿服务的原则,一经采用,将根据每条信息的内容、质量、篇幅,支付20-80元不同等级的稿酬。
七、考核奖励办法
省旅游局机关、各设区市旅游局要根据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定量报送信息数量,实行目标管理,并建立评分考评机制,省局对全省报送的信息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年终根据累计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信息员”和“最佳信息员”,并予以表彰、奖励。信息报送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1、计分办法
(1)被《福建旅游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5分,简讯每条计2分。
(2)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文明委、省直工委等信息部门采用的信息每条6-8分(以刊物类型分别计分)。
(3)被国家旅游局或其他部委信息管理部门采用的信息每条6分。
(4)被“福建旅游之窗”采用的信息(自撰稿)每条3分,采编稿不给分;图片(自拍摄)每张1分。
(5)不报、迟报、漏报涉及全省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情况及紧急信息,由省局办公室酌情扣2-5分。
(6)若同一编稿件被不同部门采用,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7)信息、简讯采用情况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
2、通报办法
省旅游局办公室定期公布省(市)旅游局、直属单位每季度、半年、全年信息上报和采用情况。
3、奖励办法
(1)政务信息稿费每1分按10元计发给信息员。
(2)除稿费外,信息员一年累积得分200分,省旅游局将授予“优秀信息员”称号,年终奖金500元;信息员一年累积得分300分,省旅游局将授予“最佳信息员”称号,并奖励800元。
(3)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不含驻局监察室)全年累计得分为180分以上者为达标部门,否则为不达标部门;驻局监察室、旅游质检所、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旅游干校、旅游协会全年累计得分为120分以上者为达标部门,否则为不达标部门。
(4)各设区市旅游局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达标分值相应参照省局机关标准执行或自行拟定。
(5)省旅游局定期对旅游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