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0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山东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办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推动“打非、治违、抓责任”和“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强化监管,落实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不发生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确定的职责,强化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逐级实行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派驻安全督查员,严防死守,盯紧盯牢,严防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通过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做到细致认真、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批发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库存放,有无超量存放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将有关部门收缴的非法和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是否建立并实施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配送的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等。运输和焰火燃放企业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有关专业燃放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焰火燃放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等。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级分类建档,限期整改,并落实专人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问题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继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要认真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干警和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重点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排查档案,对有过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要加强执法检查装备建设,已配备摩尔探测仪的,要发挥作用;没有配备的,要尽快配备并投入使用;要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及时发现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 (四)严肃查处违规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行为。要继续采取严防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活动,检测范围要涵盖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对个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滑坡的经营企业,要增加抽检的频次。对采购、销售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批发企业,要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强化监管手段,确保能够在日常各种检查中,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认真把好准入关。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大型商贸区和工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并确保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注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零售经营网点布点是否合理,存放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等规定;严防出现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问题,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对焰火晚会的审批,把安全条件放在第一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六)妥善处理限放期结束未销完的烟花爆竹和收缴的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临时销售单位必须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经营期结束后,对于零售单位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各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严防私自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基层公安、工商、安监部门要妥善处理收缴的非法制贩、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对上述收缴物品要及时销毁,严禁与批发企业的合格产品混库存放或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严禁长期存放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 三、工作分工 1、安监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2、公安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依法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严格依法办理焰火晚会许可,做好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发证;妥善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积极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4、交通部门负责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行为。 5、供销部门负责督促全市供销系统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6、广电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提高全市人民的安全意识。 7、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中小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确保安全燃放。 四、进度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文发布之日开始起至2010年3月25日(阴历二月初十)完成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从现在到2010年1月31日。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加强合法企业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3家生产企业、15家批发企业的监管。二是继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二阶段,从2010年2月1日到3月15日。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督检查为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三是持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阶段,从2010年3月16日到3月25日。以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安全监管为重点,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做好春节期间未售完烟花爆竹的回收代存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好正常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好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 (三)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村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扎实细致、注重实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处置解决并依法予以处罚,严防不安全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项整治行动每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搞好总结,分别于2010年1月31日、3月15日和3月20日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其它部门于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于3月20日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电话:66608397,传真:66608397,电子邮箱:ajlxh@j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