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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日喀则地区行署、山南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中“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规定,2008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六个事关和谐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复投诉而又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保专项行动有关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37号),提出了督办重点、整改任务及完成时限等督办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市)和相关单位“按照时限要求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抄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整改落实期限已到,请相关单位务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负责整改落实的责任领导、整改进度、任务完成情况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于尚未落实整改工作或整改工作不完全到位的,要说明原因,提出确保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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