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漳州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


【颁发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9]2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帮助解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参保困难职工和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困难职工”)因患大病、重病住院造成贫困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困难职工的经济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 一、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原则 实施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遵循“属地管理、政府补偿、量力而行、大病补助、简便易行、逐步扩大”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范围及对象 现阶段二次补偿范围主要指市直(含芗城、龙文)已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含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改制)的困难职工和与以上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家庭其它成员遭受意外灾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在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三)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本级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本人年度内月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标准 困难职工按一个年度(医保年度,下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年度累计二次补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一个年度内,困难职工因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合计,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即起付线和个人负担比例额)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个人负担费用分段二次补偿比例为:3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补助50%;8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补助60%;15000元以上的补助70%。 四、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办法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困难职工增减情况,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每年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二次,具体时间分别为5至6月、9至10月。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组成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每年审核两次(当年6月和10月),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条件的不予处理。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经各种形式已经脱困的困难职工应及时从档案中调出,困难职工档案以申报及享受年度计算,一次申请确认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年度。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对象应享受的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根据其在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时的费用信息,按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标准计算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文件精神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开发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支付软件系统,开展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 五、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一次性从预算内安排辅底资金200万元。执行中若出现缺口,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资金来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专户,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监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支出户专用账户,用于办理二次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业务。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财政、劳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在社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申报:符合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对象的,因患大病、重病后即可在当年度内(最迟在下年度内)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填写《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符合困难职工标准后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医保中心建档及支付二次补偿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原单位申请,也可由本人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填写《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申请表》。再经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医保中心建档再支付二次补偿金。 (三)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公示:申请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由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实行申报前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二次补偿项目、家庭收入情况、困难状况及单位或社区的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暂缓报批。 八、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组织和实施 漳州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研究拟定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有关配套政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二次补偿对象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向财政专户申请、履行支付补偿金支付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并予以检查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要做好困难职工的初审、申报工作,用人单位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和困难职工做好困难职工的申请、初审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资料,配合有关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的调查核实。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的,取消其获得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 九、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