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株洲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9-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反拐卖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协调与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具体目标 1.在社区、拐卖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地区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破案率逐年提高。 3.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避免遭受二次伤害,积极帮助其迅速回归正常生活。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建立株洲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如下职责,共同推进全市反拐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配合,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动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积极解救、送返被拐卖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负责反拐工作政策、法律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市综治办:协助组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参与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通过国家对口部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列入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体现反拐行动的内容。 市教育局: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儿童自我保护、性别平等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市民政局:对陷入困境的被拐卖对象予以帮助、救助。 市司法局: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监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市人事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各类人才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中介活动,加强对人才交流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才市场秩序。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保护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 市交通局:配合公安等部门在汽车站、客轮港站开展反拐宣传工作,为被拐卖妇女儿童解救工作提供交通便利,并对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公路水路交通援助。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实施阳光工程,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促进有序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 市商务局:负责在女性劳务输出与培训方面统一部署,加强监督、指导、协调。 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儿童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康复治疗和健康服务。 市人口计生委:开展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打击“两非”违法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市工商局:配合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企业用工行为。 市广电局: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依据。 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全市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加大针对贫困妇女儿童的项目扶持力度,进一步缓解妇女儿童的贫困程度,降低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贫困发生率。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困难、单亲女农民工提供帮扶救助。 团市委: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开展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咨询和维护服务,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市妇联:组织发动妇女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参与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四、具体任务 (一)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综治办配合) (二)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配合) (三)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妇联配合)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商务部门、劳动部门、妇联配合) (五)强化社会管控,夯实基础工作。对娱乐场所、发廊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公安机关负责) (六)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机关负责,综治办配合) (七)建立拐卖受害人庇护所。推广“改善生活质量”项目和社区,实施“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保护原则,进行心理康复、疾病治疗、技能培训、回归评估等服务。把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负责,综治办配合) 五、行动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当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由过去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拐卖为妻、为子行为,转变为对婚姻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存权、人身自由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侵犯。我市劳动力流动频繁,面临的反拐工作形势严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完善以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社区村组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网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为反拐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以及社会环境,预防各种侵害女童和女青年权益的行为,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种资源,为妇女儿童正常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的服务功能,主动为外出务工女性及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扶持、帮助成立雇主协会和外出务工人员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参与预防拐卖工作。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区、村组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切实加强反拐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扩大就业渠道,积极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采取普遍宣传和重点宣传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制教育,让群众认识到拐骗、买卖人口是一种犯罪行为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的严重社会后果。 (四)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工作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特点和动向,加大对重特大、系列拐卖案件的侦办、督导和协调力度,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实施综合治理,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 (五)进一步完善反拐行动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是建立行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外地的协作,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地区与地区之间反拐工作合作网络;加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协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我市反拐工作形势,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共同推广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等成功工作模式;加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与县市区、乡镇的协作,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和配合。三是要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反拐工作评估系统,对反拐宣传、预防以及打击拐卖犯罪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性评估,并及时进行交流和总结。 (六)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本《行动计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