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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资助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基金会: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为支持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也为了让社会全面了解基金会运作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净资产较低的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公募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募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其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费用的50%由我部资助。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我局审批。我局审核通过后,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对拟资助的基金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于没有问题的基金会,我局会将资助款拨付给由基金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媒体,不足部分由基金会承担。 三、已公布年检结论的基金会申请资助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 四、对不在规定时限内公布信息的基金会,我局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1: 非公募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资助申请表
┌─────────────┐
│ 基金会名称  │
├─────────────┤
│ │
├─────────────┤
│ 登记证号 │
├─────────────┤
│ │
└─────────────┘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

本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为元,符合《关于资助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的资助条件,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基金会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基金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2: 公募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资助申请表
┌─────────────┐
│ 基金会名称  │
├─────────────┤
│ │
├─────────────┤
│ 登记证号 │
├─────────────┤
│ │
└─────────────┘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

本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为 元,符合《关于资助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的资助条件,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基金会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基金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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