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麻疹是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其列为继天花、脊髓灰质炎之后拟重点消除的传染病。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为加速我市消除麻疹工作进程,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市政府决定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后续强化免疫活动(以下简称麻疹免疫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10年9月11―18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对年龄为8个月至4周岁(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的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的儿童(包括已接种过麻疹疫苗和已患过麻疹的儿童)接种1剂次(0.5毫升)麻疹疫苗,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的麻疹疫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 二、进度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10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局制订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市级技术指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麻疹免疫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区县(自治县)麻疹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及有关工作小组。 (二)培训动员阶段(2010年8月16―30日)。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开展区县(自治县)级师资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召开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动员大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召开麻疹免疫活动动员大会,分发麻疹疫苗和注射器,印发有关工作报表和宣传资料。 (三)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9月1―1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摸底调查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制订接种实施时间表、接种点分布图和工作人员安排表等具体工作方案。 (四)接种实施阶段(2010年9月11―18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麻疹疫苗接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进行接种,并加强实时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五)评估补种阶段(2010年9月19―2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麻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快速评估和查漏补种。市卫生局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总结督导阶段(2010年9月22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麻疹免疫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照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组织宣传发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麻疹免疫活动的宣传,并积极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和接种告知书,深入开展入户宣传,做到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人民群众了解麻疹的危害、预防知识和消除措施,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麻疹免疫活动。 (二)扎实开展人员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培训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重点培训接种对象的摸底和组织、疫苗的分发和储运、接种现场的组织和安排、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理、风险的沟通和评价等内容,确保参与麻疹免疫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能熟练掌握有关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使麻疹免疫活动能够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 (三)全面拉网摸底调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开展拉网式摸底调查,逐户逐个登记年龄为8个月至4周岁(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特别要注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的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摸底调查质量的评估,对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必须重新进行摸底调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摸底调查。 (四)认真落实接种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麻疹免疫活动涉及的疫苗、注射器等有关物质的计划、供应和管理,确保所需物质及时足量到位。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保证麻疹疫苗效价,确保依法接种、安全接种和有效接种。要科学统筹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托幼机构合理增设临时接种点,确保麻疹疫苗接种工作需要。 (五)妥善处置异常反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麻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发生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时,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麻疹免疫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麻疹免疫活动有关工作任务,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具体实施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电、公安、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麻疹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建立技术队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并具体负责麻疹免疫活动的实施、督导、评价和总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做好托幼机构的动员、摸底和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麻疹疫苗质量监管,参与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文化广电部门要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妇联要动员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协助做好儿童麻疹疫苗接种。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开展麻疹免疫活动向人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麻疹疫苗和注射器采购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解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解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及时落实有关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麻疹免疫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麻疹免疫活动质量。市政府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影响麻疹免疫活动任务完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追究责任。